毁尸灭迹(毁尸灭迹行为致人死亡)
专栏
2024-04-25 18:04
363
目录毁尸灭迹,毁尸灭迹行为致人死亡?
笔者认为针对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对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中尚不得而知行为人将被害人杀死,属于何种情形,但既然已经界定为正当防卫,按照刑法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不知出于何种考虑,欲毁尸灭迹,估计是对于法律规定不清楚,认为自己“杀人”了,想掩盖自己的“罪行”,这应该属于认识错误,也属于对于法律的无知,否则就不可能有后面的“致人死亡”行为。
所以,法治社会的公民需要学法、知法、懂法、崇法、守法、用法,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容易对法律产生错误认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不懂法,导致了行为人选择掩盖“罪行”,结果违反法律,并可能触犯以下两种罪名:
1、侮辱尸体罪。我国《刑法》第301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人正当防卫之后,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但是被害人实际并未死,也可能是晕了过去,因担心“罪行”暴露,遂毁灭“尸体”,销毁证据,逃避“处罚”。
因为被害人没有死,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尸体,行为人存在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其主观上具有侮辱“尸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毁灭“尸体”的行为,其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侮辱尸体罪,但属于对象不能犯。
2、过失致人死亡罪。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为了掩盖“罪行”,采取毁尸灭迹的方式,主观上是为了掩盖“罪行”、逃避“处罚”,并非为了剥夺被害人生命,因为行为人认为被害人已死,所以行为人不具有杀人的故意。但是,行为人在采取毁灭尸体方式的时候,应当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即确定被害人确已死亡,因为人命关天,毁灭尸体与剥夺人的生命显然不可同日而语,必须确保万无一失。
但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主观上认为被害人就是一具尸体,随即采取毁尸灭迹手段,结果导致被害人死亡,故行为人存在过失,即行为人的毁尸灭迹导致被害人死亡,自然毁尸灭迹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应对自己主观过失下实施的毁尸灭迹进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行为人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二个罪名,属于想象竟合犯,应择一重罪惩处。相较于侮辱尸体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重罪,故行为人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然以上仅为理论分析,司法实践中亦发生过类似案例:深夜一个罪犯潜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结果作案时惊动了被害人,被害人厉声呵斥、制止犯罪,双方发生搏斗,结果罪犯持棍将被害人打晕,罪犯认为被害人已死,顿时惊恐万分。
为了掩盖罪行,罪犯将被害人家的煤气罩打开,之后点燃,制造家中煤气泄漏着火的假象,结果被害人被活活烧死。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系大火导致缺氧窒息而死。
最后,罪犯构成抢劫罪(转化型)(同时致人死亡),因罪犯的先行盗窃,后转化为抢劫,并将被害人打伤晕倒,后为毁尸灭迹导致被害人被活活烧死,无论被害人是被打死的,还是被烧死的,与行为人均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后面的毁尸灭迹行为都被前面的抢劫行为所吸收,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以上内容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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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个电影讲的是几个大学生给同学换血失败?
是香港早期恐怖系列《一千灵异夜之灵魂实验》,尹天照演的,他们把人造血换给了那个人导致他死亡,他们就把他埋在了学校旁边的地下,可是那片地从此就不长草了,后来他们一个都死了,只有一个活了.我初三时候看的,很好看,印象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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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尸灭迹,毁尸灭迹行为致人死亡?
笔者认为针对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对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中尚不得而知行为人将被害人杀死,属于何种情形,但既然已经界定为正当防卫,按照刑法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不知出于何种考虑,欲毁尸灭迹,估计是对于法律规定不清楚,认为自己“杀人”了,想掩盖自己的“罪行”,这应该属于认识错误,也属于对于法律的无知,否则就不可能有后面的“致人死亡”行为。
所以,法治社会的公民需要学法、知法、懂法、崇法、守法、用法,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容易对法律产生错误认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不懂法,导致了行为人选择掩盖“罪行”,结果违反法律,并可能触犯以下两种罪名:
1、侮辱尸体罪。我国《刑法》第301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人正当防卫之后,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但是被害人实际并未死,也可能是晕了过去,因担心“罪行”暴露,遂毁灭“尸体”,销毁证据,逃避“处罚”。
因为被害人没有死,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尸体,行为人存在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其主观上具有侮辱“尸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毁灭“尸体”的行为,其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侮辱尸体罪,但属于对象不能犯。
2、过失致人死亡罪。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为了掩盖“罪行”,采取毁尸灭迹的方式,主观上是为了掩盖“罪行”、逃避“处罚”,并非为了剥夺被害人生命,因为行为人认为被害人已死,所以行为人不具有杀人的故意。但是,行为人在采取毁灭尸体方式的时候,应当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即确定被害人确已死亡,因为人命关天,毁灭尸体与剥夺人的生命显然不可同日而语,必须确保万无一失。
但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主观上认为被害人就是一具尸体,随即采取毁尸灭迹手段,结果导致被害人死亡,故行为人存在过失,即行为人的毁尸灭迹导致被害人死亡,自然毁尸灭迹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应对自己主观过失下实施的毁尸灭迹进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行为人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二个罪名,属于想象竟合犯,应择一重罪惩处。相较于侮辱尸体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重罪,故行为人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然以上仅为理论分析,司法实践中亦发生过类似案例:深夜一个罪犯潜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结果作案时惊动了被害人,被害人厉声呵斥、制止犯罪,双方发生搏斗,结果罪犯持棍将被害人打晕,罪犯认为被害人已死,顿时惊恐万分。
为了掩盖罪行,罪犯将被害人家的煤气罩打开,之后点燃,制造家中煤气泄漏着火的假象,结果被害人被活活烧死。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系大火导致缺氧窒息而死。
最后,罪犯构成抢劫罪(转化型)(同时致人死亡),因罪犯的先行盗窃,后转化为抢劫,并将被害人打伤晕倒,后为毁尸灭迹导致被害人被活活烧死,无论被害人是被打死的,还是被烧死的,与行为人均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后面的毁尸灭迹行为都被前面的抢劫行为所吸收,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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